和讯网消息 2月28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王某洲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王某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据悉,原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Ba级资深经理王某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8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中,2007年至2014年间,王某洲为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宾馆蔬菜和副食品供应商谷某在蔬菜等日用品供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谷某所送现金共计13万元。
王某洲为江苏南通晶发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在酒店床上用品业务供应方面提供帮助,于2010年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所送快艇发动机1台,价值人民币0.8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在办案机关通知其协助调查他人犯罪期间,主动书写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王某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某洲所退赃款人民币13.8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